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202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