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一、 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十七)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七) 一、 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十七)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