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