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一、 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十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二) 一、 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十二)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