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