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向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购买证明的单位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供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