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局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立项申请,列入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八条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起草规章送审稿时,作为起草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市场监管总局意见。 第四十九条 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分别经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条 对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的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基层执法职能的规章送审稿,由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法制机构对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后,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第五十二条 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的规章草案经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签署总局令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药监局和知识产权局起草的部门规章,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