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八、 十八、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二) 删去第二条中的“电梯”。 (三) 将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维修”修改为“修理”。 (四)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五) 将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电梯产品在安全性能型式试验时进行能效测试”。 (七)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影响设备或者系统能效的项目”。 (八)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设备经济运行文件”。 (九) 将第十九条中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修改为“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十) 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修改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