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七、 十七、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 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三)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四) 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修改为“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 (五)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失信名录”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删去第二款。 (八)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和第二款中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修改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引用法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