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七、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作出修改 (二) 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二)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