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十七、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一) 十七、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七、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