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七、 二十七、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二条第四款中的“验光单”修改为“相关数据”。 (三)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第五项修改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四)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制配者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五)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在规定期限内”。 (六)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七)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