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七、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六) 二十七、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六)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中的“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