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二十七、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一) 二十七、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