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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 (三)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 删去第三十五条。

引用法条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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