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四、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