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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七、

七、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 (二) 删去第八条中的“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第九条第二项中的“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第九条第三项中的“经整改仍达… (三)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四)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六)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家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引用法条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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