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六、

六、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