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需经过批准的,在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