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