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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有合同、章程”。 (二) 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合同、章程”,同时增加一款:“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 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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