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合同、章程”,同时增加一款:“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