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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四、

四、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中的“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登记簿”。

引用法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
(七)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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