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