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三、 三、 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第四条中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第一… (二)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 (三) 第六条中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 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出资检查、年检初检”。 (六) 第十二条中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级被授权局”修改为“下级被授权局”。 (七) 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引用法条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