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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 (二) 删去第五条第二项中的“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 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引用法条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
(十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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