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二、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三) 二、 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 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