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二)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其中的“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第八条”。 (三)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 (四)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去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该条第二款。 (六) 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办事机构”。 (七)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 (八)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删去该条中的“和办事机构”。 (九) 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该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十)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将其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十一) 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十二)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 附件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