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