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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 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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