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4.

4. 将第二十九条分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