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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3. 4. 将第二十九条分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4. 将第二十九条分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引用法条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
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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