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作出修改 (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七) 五、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作出修改 (七)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和矿长资格证”;将第二款修改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