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七)

(七)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和矿长资格证”;将第二款修改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