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