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第三款修改为:“建设矿井的领导,是… (二) 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 (三) 将第八条修改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 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 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六)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七)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和矿长资格证”;将第二款修改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