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四十五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