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国家安全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或者监视居住期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