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07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每届聘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条
评审委员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
第十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教育部向各有关中央部门主管司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后,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