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中央部门主管司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