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八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必要时也可以对拒收情况及送达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