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外汇局可在立案调查阶段要求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送达文书资料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接受送达的代理人的,可以交给代理人签收。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外汇局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