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法提交听证申请书的,可以口头提出听证申请,外汇局应当记录并请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可以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