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处罚的;

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相关外汇业务许可证处罚的;

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或没收等值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违法所得的;

拟给予公民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或没收等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