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据出处、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据出处、证明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