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外汇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而直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印送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外汇违法事实和证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和依据;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行政复议途径和期限;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