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对外汇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印送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外汇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行政复议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