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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节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外汇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印送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三条 外汇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而直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印送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有两种以上的外汇违法行为,外汇局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合并制作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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