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在二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外汇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外汇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外汇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款中所称的“发现”是指,由外汇局发现的,以启动调查、立案或取证等时间中最早记录的时间为准;由其他机关移送的,以该机关发现的时间为准;向外汇局举报,被认定属实的,以外汇局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立案前已依法开展调查的,以立案前获取的证明材料中记载的最早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