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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罚的适用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外汇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有外汇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外汇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八条 外汇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在二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外汇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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