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汇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配合外汇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外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