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十七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十七条 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